3.企业提出换证申请,因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新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完善相关条件并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超过3个月后才再次提出换证申请的,该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不参与本次换证,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暂时不参与本次换证。
5.建筑业企业暂定资质类别不能申请换证。
二、关于换证过渡期间申请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
建筑业企业在换证过渡期间可以按如下要求申请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一)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企业应完成资质换证之后,方可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1.企业按照《新标准》完成某个资质类别及等级换证后,可以申请其资质类别的升级。
2.企业按照《新标准》申请资质增项,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但可以同时申报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3.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其现有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都要同时满足《新标准》总体要求。
(二)首次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只能从《新标准》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同时申报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三)重新核定
在换证过渡期间,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按如下情形办理:
1.重组、合并、分立的建筑业企业全部未换证,可以凭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原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但资质许可机关仅核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建筑业企业已完成资质换证的,可以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四)简单变更
建筑业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在本省区域内的)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通过简单变更程序变更。其中,未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已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在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办理变更。
(五)延续申请
1.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可通过简易程序,按照原标准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本证书中本机关核准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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