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辅导:招用人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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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辅导:招用人员3

  ●再就业的基本政策Z1

  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包括2007年考题)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集资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0000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3)[教材习题]扶持特殊人员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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