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辅导:招用人员2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9月24日

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辅导:招用人员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Y1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条件)。(包括2007年考题)

  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是:①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②经审批后,核准发证手续。③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

  申办就业证的程序是: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对除法律规定可以免办就业证[教材习题]的外国人外,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包括2005年考题)

  申办居留证的程序是: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6. 申办就业证的程序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Y2

  ●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Y3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等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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