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知识点: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5月28日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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