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申论范文:完善官员问责制度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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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问责制度的思考

  问责制在我国发展历史不长,总的来看,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官员队伍,增强官员的 责任心,也有利于疏通干部“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 台,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但在实行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目前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一,问责制缺乏内在驱动力。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 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但在我国,目前问责运转主要依赖于 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很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多数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舆论关 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的问责,让官 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

  第二,问责制主体和范围过于狭窄。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该是人民群 众,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现在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 乏人大、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而且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 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行政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 安全事故领域。行政问责事由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 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 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第三,问责制度操作程序大而泛之。由于制度设计粗疏,导致官员问责太过于随意。是否问责、如 何问责,大都由地方、部门各自确定;问责往往因人而异,该问责的不被问责,或者问责过了头,甚至出现 官员开会打瞌睡即被免职的粗暴式问责。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 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

  第四,问责制监督环节不完善。目前,大多数地方的问责制体系缺乏监督、反馈环节,使制度执行的 效果大打折扣。首先,在问责过程中监督不到位。其次,问责后的监督也存在缺失,问责后的监督包括 问责的效果如何、公众有何反应等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

  问责不仅仅是对官员个人行为的制约,它体现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权责一致原则,有权 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第一,明确问责主体,也就是该由谁来问责。问责制作为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合理性在于:政府作 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权力均由人民赋予,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权力的行为,人民可以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询问和质询,要求其作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毫无疑问,人民应该是问责的主体。 但是我们看到,在很多问责案例中,都是上级部门对下级失职行为的直接处理,问责变成了将失职官员 应受的处罚公开化,缺少公众“问”的环节。因此,如何让人民更多地了解和监督行政过程,是确保其问 责主体地位的关键。

  第二,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由于缺乏规范的责任认定机制,问责范围和对象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很多问责事件都是在出现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后才引发的,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 领域。而问责对象也往往不能覆盖所有的责任人,或者在责任分配上有失偏颇,这就使得问责的公正性 受到怀疑。因此,对责任进行明晰合理的认定,是维护问责权威性的保证。

  第三,对问责官员的处理。给予认定责任的失职官员相应的处罚,是对问责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在 很多问责事件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处理时避重就轻的处罚,难以服众。甚至一些官员在引咎辞职后,很 快就“异地上岗”,让问责成为一种变相保护,由此引发公众更大的质疑。因此,要让问责真正成为提升 官员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体现党执政宗旨和执政理念的制度,必须通过严格的惩治措施,做 到“问责一人,教育一方”。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虽然目前官员问责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但确实在实践 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坚持和不断完善,官员问责制度一定会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 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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