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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表示,目前国内现有法律并不支持企业公开业务招待费明细。从《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民知情权角度看,业务招待费明细并不在知情权范围内。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必须披露业务招待费总额,但无义务披露业务招待费明细。这意味着要对此监管确实很难,若会计师事务所在做财务报表时把其他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中就是在做假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