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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租赁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自驾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
  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
  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
  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
  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
  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
     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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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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