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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宗地中的部分地块)_第2页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土地验收交接时间不迟于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乙方付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总额的%后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就土地通一平进行验收交接,双方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以示土地交接完毕。甲方具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并负担相关手续费、税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第三人不拥有该地块的抵押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内,乙方有权将地上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连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处置,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并不得与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指的合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期限内,乙方应按规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该地块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期届满日前,乙方要继续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申请续期。申请续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期满不续期的,乙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将该地块完整交还给国家,该地块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土地;
  2、所提供的土地条件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1、对该地块的使用和处置,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3、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量按照本合同地块总价的万分之计。
  第二十二条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履约地具有专业权威的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违约事实发生后,违约方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最迟应于明确违约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偿付。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的比例追加支付滞纳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2、任何一方逾期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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