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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版权许可合同_第4页

  第2条
  这一条说的是付款;一次性付款是根据约定即数和中文版定价基础上的版税百分比;中国目前有一个固定的图书定价体制。以本合同为例,付款一般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在合同签订时,第二次是在出版之   日或约定的“最后日期”。这个日期一般是翻译本的预计出版日期,这意味着款项应当在该日期支付,即使翻译本还没有出版;这是对快速出版的刺激。
  像付款货币种类一样(见第18条),付款的时间和比例当然可以协商。如果中国出版社认为所有付款数额以美元表示比较容易支付,而如果美元又不是该国流通货币,就必须与外国出版社协商。
  如果中国出版社违约,付款就被没收。还有一条规定,如果图书最终定价高于谈判时的估价,应按比例提高一次性付款,如果价格上涨,这是一个重要因素。

  第3条
  只有首笔款项被支付,本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第4条
  本条旨在确保翻译应由一名合格的译者准确的翻译。未经许可不得修改,这样使外国出版社能够控制修改情况;为使本书更符合中国市场,作者对省略或增加资料没有异议。这种修改应当在谈判之初尽早提出,以便许可方与作者就这些修改商议。这条还规定外国出版商可以要求一份译稿以审查批准。必须提到的是,中国出版社提出的任何政治性的修改都可能危及此次交易--如果作者认为这些审查是无法接受的。

  第5条
  许多西方图书包含插图或其他外部资料的引文。中国出版社应与国外出版社认真核对,根据本合同整体许可,这些资料是否可以自动再次使用,或者再次使用必须获得同意并另外付费。在提供复制软片前,“再次清理”外部版权所有者(如商业图片代理商和博物馆等)对这些资料版权的许可,遵守合同,这是非常重要的。
  本条规定“再次清理”版权的责任和付款义务由中国出版社承担,外国出版社则必须清楚地提供外部版权所有者的名单和地址及其所控制的版权资料;然而他们无法为中国出版社提供“再次清理”版权费用的具体信息,因为这曲单个版权所有者确定。有些外国出版社也许会代表被许可方进行版权的“再次清理”,但可能会收取许可费及一定手续费。合同样本中提供了另一种规定的表述,以供选择。

  第6条
  这条要求根据当地条件,翻译本的制作质量要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

  第7条
  原作者的姓名必须得到适当的认可;原版图书的版权信息必须印在扉页背面并对原出版社予以承认。这是有必要的,因为版权行也许是作者的名字。由于目前根据英国法律对作者主张其精神权利的规定,一些英国出版社可能要求被许可方做下列声明:“根据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    (作者)在此声明其享有精神权利。”中国出版社还需要注明其对中文文本的版权所有声明。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3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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