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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第6页

  第16条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乌铁建[2005]517号)办理。
  16.1 Ι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 Ⅱ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 3 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 Ⅲ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 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的Ⅰ、Ⅱ、Ⅲ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须实施。
  16.5 Ⅰ、Ⅱ、Ⅲ类变更设计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按批准的增减费用调整合同价款。

  第17条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除在合同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凡由建设单位供应和经过招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应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18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所有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实验,合格后方准进场。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实验报告。

  第19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 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 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Ⅰ、Ⅱ、Ⅲ类变更设计;
  19.5 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9.6 本合同执行期内的铁道部发布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 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的高于预算价格的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合同价的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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