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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铁路运输合同样本

 (一)涉外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订立程序及有关规定

  1.概念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用一份统一的运单办理全程铁路运输,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的运输方式。其特点:具有国际性;联合完成托运货物的全过程;两国间或两个以上国家间签订了协议或公约。我国从1954年起参加了苏联、东欧及朝、蒙、越等国参加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铁路运输合同,是发货人与铁路部门签订的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

  2.订立程序

  铁路运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付的全部费用,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以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可作为卖方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凭证。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达终点站,最后交给收货人。终点站凭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并点交货物。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3.承运货物的条件

  订立铁路货运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承运货物的条件是:承运货物可以是整车,也可以是零担。但下列货物不准承运:邮政专运物品;炸弹、炸药或军火;爆炸品、压缩气体、溶化气体,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等等。承运货物必须是包装整齐、标记清楚,写明始发站,到达站和终点站,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以及零担货物的件数。托运的货物如为贵重物品,如金、银、白金制品、宝石、贵重毛皮、电影片、画、雕像、古董、艺术制品等时,应声明价格。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并办妥有关事宜后的货物,铁路部门才予以承运。

  (二)涉外铁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

  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在《国际货协》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如发货人变更到站和收货人甚至运回发货站;收货人有权在到达国境站后,要求变更到站和改变收货人,但申请须在到达国境站以前提出,费用由要求变更的当事人负责;运单中的货物毁损或腐坏的,可拒领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索赔。

  托运人的义务:正确填写运单,并承担误填运单的法律后果;支付运费,发站国铁路的运费由发货人向发货站支付;过境国铁路的运费由发货人向始发站支付或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如有几个过境国而发货人未付运费则由收货人向到站支付全程运费;到站凭提单取货时,如收货人拒绝收货时,则一切运费与罚款均由发货站向收货人收取,除非货物损坏已达不能按原用途使用的程度,一般不得拒绝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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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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