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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汽车买卖合同_第2页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
  3.交车地点: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口(2)_________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则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1年口1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2.5万公里口内(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3年8月10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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