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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融资租赁合同_第9页


  15.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担保
  本合同□采用担保□不采取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方适用)。
  在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16.1 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如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采取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6.2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或提供其他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参加
  17.1 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约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7.2 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17.3 对于承租人针对委托人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本条17.2的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8.2 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19.1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9.2 在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20.1 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20.3 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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