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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_第2页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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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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