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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_第7页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 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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