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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_第6页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 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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