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合同范本 > 房地产合同 > 工程监理合同 > 文章内容

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_第3页

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按第三部分第六条计算,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第二十八条 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方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首页 1 2 3 尾页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4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用文档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入党资料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zz.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入党资料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