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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样式三)_第3页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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