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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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