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法律文书 > 上诉状 > 文章内容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_第2页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即购销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既是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所在地的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即购销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天一;第九条约定的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为供方即原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明确地看出,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天一。
综上所述,在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对此类合同的管辖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本案应由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合同履行地的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市区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现特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天一玉兰矿业发运有限责任公司

首页 1 2 尾页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2012-03-29)
·建筑工程监理纠纷上诉状  (2013-06-26)
·上诉的受理  (2013-08-01)
·上诉的撤回  (2013-08-01)
文章搜索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用文档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入党资料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zz.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入党资料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