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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上诉状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路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判令离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恋爱至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感情不但没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上诉人,双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03年4月举行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事实,这些事实不会随着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残疾,也不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累赘而改变。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迫而实施,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内心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牵挂之恋,根本不愿意弃这个以前曾经拥有温馨的家,根本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天两人离婚只是被上诉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相互思念,如果人为的把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拆散,还不如成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显然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后,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债务为23876.70元,错误。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借款共计115600元的共同债务,应依法认定。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0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费10466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重,就制止被上诉人不准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于2003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6300元。而一审判决连最起码的先后时间不予考虑,就径直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借款共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未签名、系父女关系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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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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