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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代理词_第2页


  
4、 被反诉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无改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由于被反诉人迟延履行其先行义务,即将产品送**路全数检品,而且经反诉人多次说明、催告,仍然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将产品送检,最终延误交货,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反诉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法律规定,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反诉人违约、且不积极寻求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矛盾所酿成的一起经济纠纷,被反诉人应但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恳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归还反诉人预付款及预付加工费共人民币25651.76元。同时在考虑反诉人的有形和无形损失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雷敬祺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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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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