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1日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三)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
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直接寄送或交由培训机构收集后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四)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监督电话: 66603835;
会计专用信箱:sczjkjc@jinan.gov.cn。


首页 1 2 3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