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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牾,代作原始凭证。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