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证2014年考试《会记基础》冲刺讲义第二章第一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24日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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