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定义自动转账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5.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二)会计核算软件输入原始凭证的相关要求
1.输入记账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3.如原始凭证需要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账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
(三)会计核算软件输入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账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在输入记账凭证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
(2)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尚未记账的记账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
(7)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具有权限控制功能。
(四)会计核算软件审核、修改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采用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2.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当经审核确认后生成记账凭证。
3.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即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分别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