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三章第一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28日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复核控制;人员素质控制等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清查制度中对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例题·判断题】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

  [答案]对

  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无效时,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或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审计、检查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4.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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