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会审计知识点: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2日

  知识点:审计的决定书和审计的移送处理书

  审计的决定书和审计的移送处理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两种重要审计文书。但是,这两种审计文书中既有相同的处理内容,也有不同的处理内容,审计人员在使用时,容易产生误解或错误。

  一、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趋同之处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其中有“处理、处罚”的规定,因此,第六十六条其中也有“处理、处罚”的规定,这就是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从字面内容看有趋同之处。

  不论从审计机关还是其他有关部门的角度进行的处理、处罚,都是针对某个被审计单位的。

  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均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只不过处理、处罚的部门不同而已。

  这两种审计文书内容的趋同之处,从实质内容看也都有对“事”的处理、处罚。即第六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第六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规定。

  另外,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也都有对“人”相同的处罚实质内容,只不过一些审计机关平时出具处罚的审计决定比较少罢了。

  二、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异同之处

  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是由原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三种审计文书组成的。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已经习惯地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书只是对“人”的处理,其他审计事项(包括原审计建议书的相关内容,其他审计事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不应包括在内。有这样的认为,说明对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在使用问题上有争议或者存有疑惑还较为普遍。对此,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尽快摆脱原有的框框,正确使用和出具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异同之处,主要在于: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决定书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审计组审计被审计单位后,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需要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审计决定书与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异同之处,还在于和特别容易忽视的是:第六十五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直接进行的处理、处罚。而第六十六条指的是审计机关审计被审计单位后,按照职责范围,需要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有关机关进行纠正、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前者是审计机关直接进行的处理、处罚,而后者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必须通过移送才能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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