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知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知规定报名条件第(一)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三年。
3.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二年。
4.取得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取得会计学副教授或高级讲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六)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七)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四、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三)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达到广西当年评审使用标准的,取得广西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该证在广西范围内1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