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财会〔2016〕3号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中、高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9号)规定,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高级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报名工作于2016年3月1日至31日进行,现就我市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7、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必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务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8、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考试报名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