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讲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4日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备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示:“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他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上。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自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1月~1年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工期减1后乘2)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3、用工满1年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11个月);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例题】小王从2008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资每月6千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却没有回应。2009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小王签订书面合同,薪水降为每月3千元,小王不同意签订该劳动合同。分析该案件应如何解决。

解析:从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小王在该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视为用人单位与小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可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王可获得从2008年3月起至2009年1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即除了正常的工资外,小王可再获得66000元(6000×11=66000)。

(二)例外情况 :  非全日制  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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