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依据
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6)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7)审限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②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8)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9)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不开庭)。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6.侵权赔偿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