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6.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