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复议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4日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6.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7.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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