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民事诉讼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4日

  (2)例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4)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判决

  ①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②第二审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

  【解释】应当注意到,实行“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实行“专属管辖”的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4)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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