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案例1】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案例2】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案例3】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案例4】张某2012年4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0%)×40%-7000=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