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预习7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8日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使用范围: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提示:(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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