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预习4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6日

  2.普通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者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的领购

①固定业户领购发票手续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②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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