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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注意判断题)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2.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