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疗卫生类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其他业务类
(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3)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5)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012年教材修订内容,需要注意:
(7)自2011年1月28日起
购买不足5年 | 超过5年 | |
普通住房 | 全额计税 | 免税 |
非普通住房 | 差额征税 |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9)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A.离婚财产分割;
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C.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D.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1)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