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掌握)
(1)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 、青年节 ),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掌握)
情形 | 支付工资的标准 |
①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
②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
③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
注意:
①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④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七)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