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预习10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4日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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