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预习8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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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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