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法的形式和分类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9月15日

  【关注】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例题·单选题】(2008年)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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