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8.7 贷款诈骗罪(P269-271)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内容: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考点8.8 信用证诈骗罪(P271-272)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考点8.9 信用卡诈骗罪(P272-274)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考点8.10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P274-276)
票据诈骗罪: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以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考点8.11 挪用资金罪(P278-279) ★
定义: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