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针对本知识点提问?(一)管理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矽鼓等l1大类(88个10位商品编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一11)、二氯二氟甲烷(CFC一12)等商品(47个10位商品编号)。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二)办理程序
(三)报关规范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针对本知识点提问?报关规范
1.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