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告2012年第97号(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2〕97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12-31 【生效日期】2013-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焦炭、碳化硅、矾土、氟石。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