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2014年商品编码复习(六)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4日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

  (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它们的优先顺序为:

  品目条文—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规则

  历年考题(单选题)

  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包括: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规则二

  (原文):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成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释规则二(一)

  规则二(一)规定税目条文不仅仅限于税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

  1、不完整品(缺少非关键部分,不完整)

  例如:缺少门、未安座位等的汽车仍然按汽车归类。

  缺少电池的便携式计算机按便携式计算机归类。

  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

  例如:做手套用已剪成手套形状的针织棉布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床、灯具等通常都是未组装或拆散开的,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按制成品归类。

  历年考题(单选题):

  1、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进口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成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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