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规则一: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指出“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例如说,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按标题,它应该包括,所有的活动物和动物产品,但第一类中,根据章注,就可以知道,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不包括在第一类里面。所以说“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在第一章章注中有规定,本章不包括品目95.08的动物,不包括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那么95.08的动物、30.02的培养微生物,就不能归入本章。所以说,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项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项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是最重要的。如果按税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能够按规则二、规则三、规则四、五、六来归类。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子目注释—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
C、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归类总则
D、章注—子目注释—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