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要求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和编码都必须填写,缺一不可(只填报一个为错)。
特殊情况下,经营单位填报原则如下:
(1)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业务,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填报代理方。
例如,2005年报关员考试的找错题,“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代理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
在这样的情形下,经营单位栏目的正确填写应为:“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
应该注意代理进出口与代理报关的区别。代理进出口是代理人与外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是一种贸易上的代理行为。代理报关是报关服务的行为,代理方报关企业不能作为经营单位填写在此栏。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者,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代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例如,“广州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440191×××)受广州粤港服装有限公司(440123××××)委托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服装加工设备。货物于××××年×月×日运抵口岸,次日广州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持编号为z××××x××××××的征免税证明向海关报关”。
从上例的描述中可以看到,广州粤港服装有限公司,其经营单位编码440123××××中的第6位是“3”,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并且其委托进口的是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税的设备(有z字头的征免税证明)。这种情形下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栏目应该填写“广州粤港服装有限公司440123××××”,并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广州轻工机械进出口公司(440191××××)进口”。在此种情况下的填报与前一种填报原则不同,这是海关为了监管的需求而特别规定的,可以看作是前一种情况下的特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的是非投资设备、物品,或者委托的是出口产品者,此栏目还应该按上面第一种的填报要求填被委托的外贸企业(代理方)。
例如,2004年报关员考试的考题,“中外合资沈阳贝沈钢帘有限公司(210123××××)使用自有资金,委托上海新元五矿贸易公司(310591××××)进口镀黄铜钢丝”。
此例中,虽然沈阳贝沈钢帘有限公司(210123××××)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但其委托进口的货物不是投资设备物品,而是使用自有资金进口的原材料。因此,不符合第二种填报原则的要求,而应该按第一种的要求,在经营单位栏目中填报代理方“上海新元五矿贸易公司(31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