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写干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写马力)要按照海关统计目录规定的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进口时,应在数量栏内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20.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目注明外币名称。如果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QF或FOB时,则应按规定在"运杂费和保险费/率"栏内填明实际运杂费、保险费或定额率。
21.到岸价格:填写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国境时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运抵我国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外币一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价格的人民币免填。
邮运、空运进口货物采用货物运到指运地的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外币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2.关税、工商税(现称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和税率等,由海关填写。
23.随附单据:填写附单据名称。
24.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报关单位公章、报关员印章并填写申报日期。
25.海关放行日期:由进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报关人员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如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应主动及时地向海关递交更改单。